1949年10月1日至1956年區下設行政村,1957年區下設行政村改鄉,1958年8月,區改為公社,原來的鄉一律改為公社的管理區,管理區下設生產隊,1961年管理區改為大隊,大隊下設生產隊,1962年底,恢復區一級建制,區分別下設小公社和鄉,再下為生產隊,1969年初,取消區建制,改設大公社,原來的小公社和鄉一律改稱大隊,生產隊不變,1984年初,改革農村政社合一體質,按“現有公社基礎社區,以現有大隊設鄉”的原則設置區、鄉,區下設鄉,鄉下設村民委員會。
下為農業合作社,1986年鄉鎮時期稱管理區,1988年4月撤區建鄉,鄉下設行政村,再下為街道居民組、自然村,1998年起稱村民委員會,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