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部分居民點已建村,清朝早期歸屬麗江府下蘭州羅氏土知州管轄,清乾隆二年(1737)屬麗江府瀾滄江東保,清晚期屬麗江縣江東西里。
1912年蘭坪設治之初,劃歸蘭坪州江東西里。
1922屬蘭坪縣第七區江東西里。
1934年,推行區、鄉鎮自治,劃歸第四區集鳳鄉,為閭、鄰建制,1939年改為保甲制。
1941年全面推行鄉鎮保甲建制,水銀廠、鳳村統一劃編為石登鄉第十一保,直至解放初。
1953年劃區鄉政權時,以石登鄉第十一保之為區域成立蘭坪縣第三區石登片水銀廠鄉,鄉政府駐水銀廠村。
1958年下半年公社化時期屬石登人民公社來登管理區,基本以村為單元組建生產隊,1961年4月歸屬19個人民公社之一的小格拉公社,編入水銀廠管理區。
1962年4月單獨設立第二區水銀廠公社,1967年11月,劃編為石登區革命委員會水銀廠人民公社。
1969年1月更名為石登公社革命委員會水銀廠大隊。
1984年2月設區建鄉,成立石登區水銀廠鄉人民政府。
1987年12月撤銷區的建制,實行鄉鎮制,設立石登鄉水銀廠村公所,原生產隊改稱生產合作社。
2000年12月“村改委”時改稱水銀廠村民委員會。
自得名后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