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站街辦事處位于臨汾市城區城北城鄉結合部,辦公地點在建設路8號樓,東起南同蒲鐵路,西至幽并街,南起車站東街、向陽西路,北至北外環路,轄區面積2.4平方公里,10786戶,33983人。
下設4個社區居委會:車站社區、鐵路社區、建設社區、向陽社區。
內設機構
1、綜合辦公室
負責黨委、人大、0的日常事務工作,負責收發批轉文件,信訪接待、文字材料、機關后勤服務等工作。
2、社區建設辦公室
指導社區居委會開展工作。指導社區居委會做好《居委會組織法》規定的各項工作任務,以及0要求配合完成的突擊性工作,指導和幫助社區居委會抓好班子建設,培訓居委會干部,指導社區居委會搞好社區服務。
3、經濟建設辦公室
負責街道經濟發展的規劃和布局,對街道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政策、法規、信息方面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協調各方面關系,為街道企業的發展創造各項物質條件;負責街道企、事業單位的干部配備,做好社會閑散勞動力的管理及就業安置工作。
4、綜合治理辦公室
負責轄區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臺,組織協調轄區各部門一起動、綜治各項措施一起用、安全文明一起抓、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一起搞,黨政齊抓,部門聯動,社會穩定和經濟建設兩手都要硬。
辦事指南
居民辦理低保程序
一、居民向所轄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由社區進行調查初審。
二、社區憑初審結果到辦事處民政辦領取調查核查表。
三、每月10日----13日為調查日,由辦事處民政辦、社區聯合進行核查。時間安排:
車站社區 每月10日
鐵路社區 每月11日
建設社區 每月12日
向陽社區 每月13日
四、核查符合條件在調查核查表簽注意見后,發放低保審批表。
五、每月20日前各社區將所有合格低保手續交辦事處民政辦。
六、民政辦登記造冊,每季度末月20日遞交辦事處研究上報。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辦理依據
《山西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
二、辦理條件
1、夫妻二人已領取結婚證;
2、只生育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
3、女方年滿20周歲。
三、辦理程序
申辦人到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計生辦(城鎮戶口到堯都區審批大廳)領取申請書,經夫妻雙方單位簽字蓋章。
四、必備材料
1、《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表》;
2、一孩《生育服務證》、《結婚證》和《居民-》、《戶口本》及其復印件;
3、夫妻雙方近期1寸免冠照片各1張或夫妻橫排2寸合影1張(單親可用1寸單照);
4、依法收養的還應提供《收養證》及其復印件。
五、辦理時限
公休日除外,即來即辦。
六、咨詢電話 0357——2216026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一、辦理依據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七條。
二、符合條件
1、堯都區公民離開本區到外省市從事務工、經商活動在30日以上。
2、年齡在18—49周歲之間的育齡人員。
三、必備資料
1、《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
2、本人的《居民-》;
3、社區居委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內容寫明已婚以及姓名、年齡、結婚年月、去何地并加蓋公章);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張;
5、已生育子女的,還要提交避孕節育情況證明;
6、有政策外生育行為的,還要提交處理執行情況證明。
四、辦理程序
1、申請人到所在地鄉鎮計生辦或街道辦申領《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
2、持相關證明材料和《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到所在地鄉鎮計生辦或街道辦辦理;
3、鄉鎮計生辦或街道辦審核發證并簽訂管理協議。
生 育 服 務 證
一、辦理依據
《山西省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
二、辦理條件
夫妻二人已領取結婚證,婚前雙方均未生育或收養子女。
三、辦理單位
申辦人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社區)計生辦。
四、辦理程序
申辦人領取《生育服務證申請表》,填寫雙方基本情況,并經夫妻雙方單位簽字蓋章后再到所在地鄉鎮(社區)計生辦審核-。
五、必備材料
1、《-》《結婚證》;
2、夫妻雙方《戶口本》;
3、女方單位或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的婚育狀況證明。
六、辦理時限
公休日除外,即來即辦。
七、收費標準
免費辦理
八、聯系電話:0357——221602
再 生 育 審 批
一、辦理依據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五至第十九條。
二、符合條件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經地(市)以上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或歸國華僑的。
夫妻一方經地(市)以上醫療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鑒定患不育(孕)癥,依法收養子女后懷孕的,經批準可以生育一個子女。
符合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況要求生育的,或者符合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二款規定的情況且夫妻一方或雙方為非農業人口要求生育的,由地(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符合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二款規定的情況要求生育的,由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女孩的;
(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規劃的山區貧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男到有女無兒家落戶、贍養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齡超過30周歲,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鑒定,沒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項規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只批準其中一人。
第十七條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喪偶生育過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雙方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均依法隨原配偶生活的。
第十八條 因計劃生育政策試點、科學研究及其他特殊情況的需要,根據夫妻雙方的意愿,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批準其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十九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情況生育的,女方必須滿28周歲。
三、必備資料:雙方-,結婚證,戶口簿(戶籍證明),男女雙方近期合影2寸照片3張。具有其他情況的夫妻,還應當帶相關的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收養登記證、子女或原配偶死亡證明、病殘兒鑒定等證明。
四、辦理程序:
(1)計劃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親自填寫《夫妻再生育申請審批表》,同時附有關資料,經行政村(社區居委會)計劃生育服務員簽署核對意見后,由夫妻本人將申請審批表和所附證件送交生育管理地鄉鎮人民0(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
(2)鄉鎮人民0(街道辦事處)接到申請人遞交的《夫妻再生育申請審批表》及相關證件、證明材料后,即時審查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3)鄉鎮人民0(街道辦事處)受理再生育一個子女申請后,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審批表和所附材料進行審查核實。
(4)鄉鎮人民0(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申請再生育的情況在申請人所在地行政村(社區居委會)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
(5)縣人口計生局收到鄉鎮人民0(街道辦事處)呈報的申請審批表后,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五、辦理時限:鄉鎮人民0(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再生育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將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填寫在申請審批表上呈報給縣人口計生局。縣人口計生局應當自收到申請審批表之日起30日內依法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縣人口計生局作出批準生育決定的,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再生育審批決定通知書》和《再生育證》。符合市省審批的,按時審核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