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12月,政務院通過的《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明確鄉與行政村同為農村基層行政區劃,同屬區管轄。
設立行政村,設村長1人。
設行政村農會組織,設農會主任1名。
1950年12月,政務院通過的《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規定,鄉人民行使政權的機關為鄉人民代表大會(或鄉人民代表會議)和鄉人民政府。
在鄉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鄉人民政府即為鄉人民行使政權的機關。
鄉人民政府為鄉一級的地方政權機關,受區人民政府領導。
在不設區的人民政府的地區,受縣人民政府領導及區公所的監督指導。
1951年,互助合作社運動迅速發展。
各村村民陸續成立若干個生產互助組,各設組長1人、副組長1人1953年春,我國土地改革完成。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關于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在互助組的的基礎上,引導農民走合作化道路。
1954年開始,在原有互助組的基礎上,聯合成立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員會,設社長1人、監察主任1人。
另設民兵等組織。
1954年9月,頒布的《憲法》,取消了過去區村制和區鄉制兩種體制并存的現象,規定我國農村基層政權為鄉、民族鄉和鎮。
村一級退出政權體系。
1955年冬開始,全國掀起大辦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熱潮。
在各村原有初步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基礎上,聯合成立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員會,設社長1名、副社長2名,監察主任1名、會計1名。
各村為小社,各設小社社長1人,負責本村事務。
1957年開始,部分地區開始試點,撤區并鄉。
1958年9月,撤銷鄉建制,實行鎮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為惡虎灘公社,本村屬惡虎灘公社明通溝大隊。
1984年改行政鄉(鎮)村制,為惡虎灘鄉,2021年2月18日省政府同意撤銷惡虎灘鄉整體并入奧家灣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