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9月,撤銷鄉建制,該村屬康寧公社康寧大隊。 1984年改行政鄉(鎮)村制,又為康寧鎮康寧村民委員會。 |
1950年12月,政務院通過的《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明確鄉與行政村同為農村基層行政區劃,同屬區管轄。 設立行政村,設村長1人。 設行政村農會組織,設農會主任1名。 1950年12月,政務院通過的《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規定,鄉人民行使政權的機關為鄉人民代表大會(或鄉人民代表會議)和鄉人民政府。 在鄉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鄉人民政府即為鄉人民行使政權的機關。 鄉人民政府為鄉一級的地方政權機關,受區人民政府領導。 在不設區的人民政府的地區,受縣人民政府領導及區公所的監督指導。 1951年,互助合作社運動迅速發展。 各村村民陸續成立若干個生產互助組,各設組長1人、副組長1人。 1953年春,我國土地改革完成。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關于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在互助組的的基礎上,引導農民走合作化道路。 1954年開始,在原有互助組的基礎上,聯合成立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員會,設社長1人、監察主任1人。 另設民兵等組織。 1954年9月,頒布的《憲法》,取消了過去區村制和區鄉制兩種體制并存的現象,規定我國農村基層政權為鄉、民族鄉和鎮。 村一級退出政權體系。 1955年冬開始,全國掀起大辦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熱潮。 在各村原有初步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基礎上,聯合成立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員會,設社長1名、副社長2名,監察主任1名、會計1名。 各村為小社,各設小社社長1人,負責本村事務。 1957年開始,部分地區開始試點,撤區并鄉。 1958年9月,撤銷鄉建制,實行鎮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該村屬康寧公社王家會大隊。 1984年改行政鄉(鎮)村制,又為康寧鎮劉家曲村民委員會。 |
1950年12月,政務院通過的《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明確鄉與行政村同為農村基層行政區劃,同屬區管轄。 設立行政村,設村長1人。 設行政村農會組織,設農會主任1名。 1950年12月,政務院通過的《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規定,鄉人民行使政權的機關為鄉人民代表大會(或鄉人民代表會議)和鄉人民政府。 在鄉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鄉人民政府即為鄉人民行使政權的機關。 鄉人民政府為鄉一級的地方政權機關,受區人民政府領導。 在不設區的人民政府的地區,受縣人民政府領導及區公所的監督指導。 1951年,互助合作社運動迅速發展。 各村村民陸續成立若干個生產互助組,各設組長1人、副組長1人。 1953年春,我國土地改革完成。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關于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在互助組的的基礎上,引導農民走合作化道路。 1954年開始,在原有互助組的基礎上,聯合成立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員會,設社長1人、監察主任1人。 另設民兵等組織。 1954年9月,頒布的《憲法》,取消了過去區村制和區鄉制兩種體制并存的現象,規定我國農村基層政權為鄉、民族鄉和鎮。 村一級退出政權體系。 1955年冬開始,全國掀起大辦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熱潮。 在各村原有初步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基礎上,聯合成立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員會,設社長1名、副社長2名,監察主任1名、會計1名。 各村為小社,各設小社社長1人,負責本村事務。 1957年開始,部分地區開始試點,撤區并鄉。 1958年9月,撤銷鄉建制,實行鎮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該村屬康寧公社安家莊大隊。 1984年改行政鄉(鎮)村制,又為康寧鎮安家莊村民委員會,至今。 行政區劃隸屬于康寧鎮。 |
1950年12月,政務院通過的《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明確鄉與行政村同為農村基層行政區劃,同屬區管轄。 設立行政村,設村長1人。 設行政村農會組織,設農會主任1名。 1950年12月,政務院通過的《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規定,鄉人民行使政權的機關為鄉人民代表大會(或鄉人民代表會議)和鄉人民政府。 在鄉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鄉人民政府即為鄉人民行使政權的機關。 鄉人民政府為鄉一級的地方政權機關,受區人民政府領導。 在不設區的人民政府的地區,受縣人民政府領導及區公所的監督指導。 1951年,互助合作社運動迅速發展。 各村村民陸續成立若干個生產互助組,各設組長1人、副組長1人。 1953年春,我國土地改革完成。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關于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在互助組的的基礎上,引導農民走合作化道路。 1954年開始,在原有互助組的基礎上,聯合成立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員會,設社長1人、監察主任1人。 另設民兵等組織。 1954年9月,頒布的《憲法》,取消了過去區村制和區鄉制兩種體制并存的現象,規定我國農村基層政權為鄉、民族鄉和鎮。 村一級退出政權體系。 1955年冬開始,全國掀起大辦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熱潮。 在各村原有初步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基礎上,聯合成立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員會,設社長1名、副社長2名,監察主任1名、會計1名。 各村為小社,各設小社社長1人,負責本村事務。 1957年開始,部分地區開始試點,撤區并鄉。 1958年9月,撤銷鄉建制,實行鎮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該村屬康寧公社前溝大隊。 1984年改行政鄉(鎮)村制,又為康寧鎮前溝村民委員會,至今。 |
1957年開始,部分地區開始試點,撤區并鄉。 1958年9月,撤銷鄉建制,實行鎮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該村屬康寧公社劉家莊大隊。 1984年改行政鄉(鎮)村制,又為康寧鎮劉家莊村民委員會,至今。 |
1958年9月,撤銷鄉建制,實行鎮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該村屬康寧公社麻子塔大隊。 1984年改行政鄉(鎮)村制,又為康寧鎮麻子塔村民委員會,至今。 |
1950年12月,政務院通過的《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明確鄉與行政村同為農村基層行政區劃,同屬區管轄。 設立行政村,設村長1人。 設行政村農會組織,設農會主任1名。 1950年12月,政務院通過的《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規定,鄉人民行使政權的機關為鄉人民代表大會(或鄉人民代表會議)和鄉人民政府。 在鄉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鄉人民政府即為鄉人民行使政權的機關。 鄉人民政府為鄉一級的地方政權機關,受區人民政府領導。 在不設區的人民政府的地區,受縣人民政府領導及區公所的監督指導。 1951年,互助合作社運動迅速發展。 各村村民陸續成立若干個生產互助組,各設組長1人、副組長1人。 1953年春,我國土地改革完成。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關于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在互助組的的基礎上,引導農民走合作化道路。 1954年開始,在原有互助組的基礎上,聯合成立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員會,設社長1人、監察主任1人。 另設民兵等組織。 1954年9月,頒布的《憲法》,取消了過去區村制和區鄉制兩種體制并存的現象,規定我國農村基層政權為鄉、民族鄉和鎮。 村一級退出政權體系。 1955年冬開始,全國掀起大辦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熱潮。 在各村原有初步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基礎上,聯合成立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員會,設社長1名、副社長2名,監察主任1名、會計1名。 各村為小社,各設小社社長1人,負責本村事務。 1957年開始,部分地區開始試點,撤區并鄉。 1958年9月,撤銷鄉建制,實行鎮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該村屬康寧公社王家會大隊。 1984年改行政鄉(鎮)村制,又為康寧鎮王家會村民委員會。 |
1958年9月,撤銷鄉建制,該村屬康寧公社曹家坡大隊。 1984年改行政鄉(鎮)村制,為康寧鎮曹家坡村民委員會,至今。 |
1950年12月,政務院通過的《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明確鄉與行政村同為農村基層行政區劃,同屬區管轄。 設立行政村,設村長1人。 設行政村農會組織,設農會主任1名。 1950年12月,政務院通過的《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規定,鄉人民行使政權的機關為鄉人民代表大會(或鄉人民代表會議)和鄉人民政府。 在鄉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鄉人民政府即為鄉人民行使政權的機關。 鄉人民政府為鄉一級的地方政權機關,受區人民政府領導。 在不設區的人民政府的地區,受縣人民政府領導及區公所的監督指導。 1951年,互助合作社運動迅速發展。 各村村民陸續成立若干個生產互助組,各設組長1人、副組長1人。 1953年春,我國土地改革完成。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關于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在互助組的的基礎上,引導農民走合作化道路。 1954年開始,在原有互助組的基礎上,聯合成立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員會,設社長1人、監察主任1人。 另設民兵等組織。 1954年9月,頒布的《憲法》,取消了過去區村制和區鄉制兩種體制并存的現象,規定我國農村基層政權為鄉、民族鄉和鎮。 村一級退出政權體系。 1955年冬開始,全國掀起大辦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熱潮。 在各村原有初步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基礎上,聯合成立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成立管理委員會,設社長1名、副社長2名,監察主任1名、會計1名。 各村為小社,各設小社社長1人,負責本村事務。 1957年開始,部分地區開始試點,撤區并鄉。 1958年9月,撤銷鄉建制,實行鎮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該村屬康寧公社康寧大隊。 1984年改行政鄉(鎮)村制,又為康寧鎮張家崖村民委員會,至今。 行政區劃隸屬于康寧鎮。 |
1958年9月,撤銷鄉建制,實行鎮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該村屬康寧公社樊家灣大隊。 1984年改行政鄉(鎮)村制,又為康寧鎮樊家灣村民委員會,至今。 |
1958年9月,撤銷鄉建制,該村屬康寧公社胡家莊大隊。 1984年改行政鄉(鎮)村制,又為康寧鎮胡家莊村民委員會,至今。 |
1958年9月,撤銷鄉建制,該村屬康寧公社油房溝大隊。 1984年改行政鄉(鎮)村制,為康寧鎮油房溝村民委員會,至今。 |
1958年9月,撤銷鄉建制,該村屬康寧公社寺坡底大隊。 1984年改行政鄉(鎮)村制,又為康寧鎮寺坡底村民委員會,至今。 |
1958年9月,撤銷鄉建制,該村屬康寧公社花子大隊。 1984年改行政鄉(鎮)村制,又為康寧鎮花子村民委員會,至今。 |
1958年9月,撤銷鄉建制,該村屬康寧公社新莊大隊。 1984年改行政鄉(鎮)村制,又為康寧鎮新莊村民委員會,至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