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漢時期始設昌平縣。
明正德元年(1506)縣升為州,公元1913年撤州設縣。
1949年4月昌順聯合縣分社昌平縣,屬察哈爾省南口專區;8月1日起屬河北省通縣專區。
1956年3月9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25次會議決定:撤銷昌平縣,將昌平縣所屬行政區域(高麗營鎮除外)劃歸北京市,并命名為昌平區。
1960年1月7日國務院批準,撤銷昌平區,恢復昌平縣。
1999年9月16日,《國務院關于同意北京市撤銷昌平縣設立昌平區的批復》國函〔1999〕112號,撤銷昌平縣,設立昌平區,以原昌平縣的行政區域為昌平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政府街。
2022年,昌平區下轄8個街道、14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