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七日
一、國務院關于同意河北省調整張家口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6〕5號)
撤銷張家口市宣化區和宣化縣,設立新的張家口市宣化區,以原宣化區和宣化縣的行政區域(不含沙嶺子鎮、大倉蓋鎮、姚家房鎮、東望山鄉)為新的宣化區的行政區域,宣化區人民政府駐建國街街道永安街8號。
撤銷萬全縣,設立張家口市萬全區,以原萬全縣的行政區域為萬全區的行政區域,萬全區人民政府駐孔家莊鎮民主街2號。
撤銷崇禮縣,設立張家口市崇禮區,以原崇禮縣的行政區域為崇禮區的行政區域,崇禮區人民政府駐西灣子鎮長青路30號。
將原宣化縣的大倉蓋鎮、東望山鄉劃歸張家口市橋東區管轄,將原宣化縣的沙嶺子鎮、姚家房鎮劃歸張家口市橋西區管轄。
二、國務院關于同意遼寧省調整沈陽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6〕6號)
撤銷遼中縣,設立沈陽市遼中區,以原遼中縣的行政區域為遼中區的行政區域,遼中區人民政府駐蒲東街道濱水路26號。
三、國務院關于同意山東省調整菏澤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6〕7號)
撤銷定陶縣,設立菏澤市定陶區,以原定陶縣的行政區域為定陶區的行政區域,定陶區人民政府駐天中街道陶朱公大街939號。
四、國務院關于同意西藏自治區撤銷山南地區設立地級山南市的批復(國函〔2016〕8號)
撤銷山南地區和乃東縣,設立地級山南市。山南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乃東區乃東路13號。
山南市設立乃東區,以原乃東縣的行政區域為乃東區的行政區域。乃東區人民政府駐澤當鎮英雄路21號。
山南市轄原山南地區的扎囊縣、貢嘎縣、桑日縣、瓊結縣、曲松縣、措美縣、洛扎縣、加查縣、隆子縣、錯那縣、浪卡子縣和新設立的乃東區。
五、國務院關于同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撤銷哈密地區設立地級哈密市的批復(國函〔2016〕9號)
撤銷哈密地區和縣級哈密市,設立地級哈密市。哈密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伊州區建國南路19號。
哈密市設立伊州區,以原縣級哈密市的行政區域為伊州區的行政區域。伊州區人民政府駐東河區街道廣東路2號。
哈密市轄原哈密地區的巴里坤哈薩克自治縣、伊吾縣和新設立的伊州區。
六、國務院關于同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設立縣級昆玉市的批復(國函〔2016〕10號)
設立縣級昆玉市。昆玉市人民政府駐昆玉大道玉棗路1號。
昆玉市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直轄,管理方式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一月十一日
七、國務院關于同意安徽省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批復(國函〔2016〕15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由合肥市廬陽區長江路221號遷移至合肥市包河區中山路1號。
一月十三日
八、民政部關于同意黑龍江省撤銷撫遠縣設立縣級撫遠市的批復(民函〔2016〕14號)
撤銷撫遠縣,設立縣級撫遠市,以原撫遠縣的行政區域為撫遠市的行政區域,撫遠市人民政府駐撫遠鎮長江路111號。撫遠市由黑龍江省直轄,佳木斯市代管。
三月二十日
九、國務院關于同意遼寧省調整盤錦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6〕53號)
同意撤銷大洼縣,設立盤錦市大洼區,以原大洼縣的行政區域為大洼區的行政區域,大洼區人民政府駐大洼鎮紅海灘大街66號。
十、國務院關于同意云南省調整曲靖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6〕54號)
同意撤銷沾益縣,設立曲靖市沾益區,以原沾益縣的行政區域為沾益區的行政區域,沾益區人民政府駐西平鎮龍華東路78號。
十一、國務院關于同意廣西壯族自治區調整柳州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6〕55號)
同意撤銷柳江縣,設立柳州市柳江區,以原柳江縣的行政區域為柳江區的行政區域,柳江區人民政府駐拉堡鎮柳北路45號。
十二、國務院關于同意貴州省調整遵義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6〕56號)
同意撤銷遵義縣,設立遵義市播州區,以原遵義縣(不含山盆鎮、芝麻鎮、沙灣鎮、毛石鎮、松林鎮、新舟鎮、蝦子鎮、三渡鎮、永樂鎮、喇叭鎮)的行政區域為播州區的行政區域,播州區人民政府駐南白鎮西大街53號。
同意將原遵義縣的山盆鎮、芝麻鎮、沙灣鎮、毛石鎮、松林鎮劃歸遵義市匯川區管轄。
同意將原遵義縣的新舟鎮、蝦子鎮、三渡鎮、永樂鎮、喇叭鎮和遵義市匯川區的北京路街道劃歸遵義市紅花崗區管轄。
十三、國務院關于同意四川省調整綿陽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6〕57號)
同意撤銷安縣,設立綿陽市安州區,以原安縣的行政區域為安州區的行政區域,安州區人民政府駐花荄鎮銀河大道8號。
十四、國務院關于同意江西省調整九江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6〕58號)
同意撤銷星子縣,設立縣級廬山市,將九江市廬山區牯嶺鎮劃歸廬山市管轄。以原星子縣和廬山區牯嶺鎮的行政區域為廬山市的行政區域,廬山市人民政府駐南康鎮紫陽南路45號。廬山市由江西省直轄,九江市代管。
同意將九江市廬山區更名為濂溪區。
三月二十九日
十五、國務院關于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批復(國函〔2016〕60號)
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駐地由石家莊市橋西區維明南大街46號遷至石家莊市長安區裕華東路113號。
五月三日
十六、國務院關于同意四川省變更縣級簡陽市代管關系的批復(國函〔2016〕78號)
同意將資陽市代管的縣級簡陽市改由成都市代管。
六月八日
十七、國務院關于同意上海市調整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6〕97號)
同意撤銷崇明縣,設立上海市崇明區,以原崇明縣的行政區域為崇明區的行政區域,崇明區人民政府駐城橋鎮人民路68號。
十八、國務院關于同意天津市調整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6〕98號)
同意撤銷薊縣,設立天津市薊州區,以原薊縣的行政區域為薊州區的行政區域,薊州區人民政府駐文昌街街道府前街2號。
十九、國務院關于同意重慶市調整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6〕99號)
同意撤銷開縣,設立重慶市開州區,以原開縣的行政區域為開州區的行政區域,開州區人民政府駐漢豐街道開州大道中段233號。
二十、國務院關于同意江蘇省調整淮安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6〕100號)
同意撤銷淮安市清河區、清浦區,設立淮安市清江浦區,以原清河區、清浦區的行政區域為清江浦區的行政區域,清江浦區人民政府駐城南鄉淮海南路268號。
同意撤銷洪澤縣,設立淮安市洪澤區,以原洪澤縣的行政區域為洪澤區的行政區域,洪澤區人民政府駐高良澗街道東九道26號。
二十一、國務院關于同意廣西壯族自治區調整賀州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6〕101號)
同意設立賀州市平桂區,將賀州市八步區的黃田鎮、鵝塘鎮、沙田鎮、公會鎮、水口鎮、望高鎮、羊頭鎮、大平瑤族鄉、西灣街道劃歸平桂區管轄,以黃田鎮、鵝塘鎮、沙田鎮、公會鎮、水口鎮、望高鎮、羊頭鎮、大平瑤族鄉、西灣街道的行政區域為平桂區的行政區域,平桂區人民政府駐西灣街道平桂大道1號。
二十二、國務院關于同意內蒙古自治區調整鄂爾多斯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6〕102號)
同意設立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將鄂爾多斯市東勝區的哈巴格希街道、青春山街道、濱河街道劃歸康巴什區管轄,以哈巴格希街道、青春山街道、濱河街道的行政區域為康巴什區行政區域,康巴什區人民政府駐濱河街道鄂爾多斯東街10號。
二十三、國務院關于同意河北省調整衡水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6〕103號)
同意撤銷縣級冀州市,設立衡水市冀州區,以原冀州市的行政區域為冀州區的行政區域,冀州區人民政府駐冀州鎮冀新西路239號。
二十四、國務院關于同意陜西省調整延安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6〕104號)
同意撤銷安塞縣,設立延安市安塞區,以原安塞縣的行政區域為安塞區的行政區域,安塞區人民政府駐真武洞街道真武街1號。
二十五、國務院關于同意山東省調整東營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6〕105號)
同意撤銷墾利縣,設立東營市墾利區,以原墾利縣的行政區域為墾利區的行政區域,墾利區人民政府駐墾利街道盛興路16號。
六月十六日
二十六、民政部關于同意云南省撤銷瀘水縣設立縣級瀘水市的批復(民函〔2016〕176號)
同意撤銷瀘水縣,設立縣級瀘水市,以原瀘水縣的行政區域為瀘水市的行政區域,瀘水市人民政府駐六庫鎮龍江路1號。瀘水市由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管轄。
九月十四日
二十七、國務院關于同意山東省調整濟南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6]155號)
同意撤銷縣級章丘市,設立濟南市章丘區,以原縣級章丘市的行政區域為章丘區的行政區域,章丘區人民政府駐雙山街道府前大道287號。
二十八、國務院關于同意江西省調整贛州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6]156號)
同意撤銷贛縣,設立贛州市贛縣區,以原贛縣的行政區域為贛縣區的行政區域,贛縣區人民政府駐梅林鎮梅林大街5號。
二十九、國務院關于同意河北省調整邯鄲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6]157號)
同意撤銷肥鄉縣,設立邯鄲市肥鄉區,以原肥鄉縣的行政區域為肥鄉區的行政區域,肥鄉區人民政府駐肥鄉鎮廣安東路1號。
同意撤銷永年縣,設立邯鄲市永年區,以原永年縣的行政區域(不含南沿村鎮、小西堡鄉、姚寨鄉)為永年區的行政區域,永年區人民政府駐臨洺關鎮洺州大道25號。
同意撤銷邯鄲縣,將原邯鄲縣河沙鎮鎮、南堡鄉、代召鄉劃歸邯鄲市邯山區管轄,將原邯鄲縣尚璧鎮、南呂固鄉、兼莊鄉、三陵鄉劃歸邯鄲市叢臺區管轄。
同意將磁縣高臾鎮、光祿鎮、辛莊營鄉、花官營鄉、臺城鄉劃歸邯鄲市邯山區管轄,將磁縣林壇鎮、南城鄉劃歸邯鄲市復興區管轄,將原永年縣南沿村鎮、小西堡鄉、姚寨鄉劃歸邯鄲市叢臺區管轄。
三十、國務院關于同意浙江省調整寧波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6]158號)
同意撤銷寧波市江東區,將原江東區管轄的行政區域劃歸寧波市鄞州區管轄。
同意將鄞州區的集士港鎮、古林鎮、高橋鎮、橫街鎮、鄞江鎮、洞橋鎮、章水鎮、龍觀鄉、石碶街道劃歸寧波市海曙區管轄。
同意撤銷縣級奉化市,設立寧波市奉化區,以原縣級奉化市的行政區域為奉化區的行政區域,奉化區人民政府駐錦屏街道錦屏南路1號。
三十一、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設立深圳市龍華區和坪山區的批復(國函[2016]159號)
同意設立深圳市龍華區,將深圳市寶安區的龍華街道、大浪街道、民治街道、觀湖街道、福城街道、觀瀾街道劃歸龍華區管轄,以龍華街道、大浪街道、民治街道、觀湖街道、福城街道、觀瀾街道的行政區域為龍華區的行政區域,龍華區人民政府駐觀瀾街道廣場沿河路1號。
同意設立深圳市坪山區,將深圳市龍崗區的坪山街道、坑梓街道劃歸坪山區管轄,以坪山街道、坑梓街道的行政區域為坪山區的行政區域,坪山區人民政府駐坪山街道深汕公路333號。
九月十六日
三十二、國務院關于同意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批復(國函[2016]160號)
同意杭州市人民政府駐地由拱墅區環城北路318號遷移至江干區解放東路18號。
十一月二十四日
三十三、國務院關于同意重慶市調整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6]185號)
同意撤銷梁平縣,設立重慶市梁平區,以原梁平縣的行政區域為梁平區的行政區域,梁平區人民政府駐梁山街道桂西路6號。
同意撤銷武隆縣,設立重慶市武隆區,以原武隆縣的行政區域為武隆區的行政區域,武隆區人民政府駐巷口鎮芙蓉中路9號。
三十四、國務院關于同意四川省調整成都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6]186號)
同意撤銷郫縣,設立成都市郫都區,以原郫縣的行政區域為郫都區的行政區域,郫都區人民政府駐郫筒街道望叢中路998號。
三十五、國務院關于同意云南省調整昆明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6]187號)
同意撤銷晉寧縣,設立昆明市晉寧區,以原晉寧縣的行政區域為晉寧區的行政區域,晉寧區人民政府駐昆陽街道鄭和路365號。
三十六、國務院關于同意陜西省調整西安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6]188號)
同意撤銷戶縣,設立西安市鄠邑區,以原戶縣的行政區域為鄠邑區的行政區域,鄠邑區人民政府駐甘亭街道東大街7號。
三十七、國務院關于同意河南省調整許昌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6]189號)
同意撤銷許昌縣,設立許昌市建安區,以原許昌縣的行政區域為建安區的行政區域,建安區人民政府駐將官池鎮新許路15號。
三十八、國務院關于同意廣西壯族自治區調整河池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6]190號)
同意撤銷宜州市,設立河池市宜州區,以原宜州市的行政區域為宜州區的行政區域,宜州區人民政府駐慶遠鎮金宜大道378號。
同意河池市人民政府由金城江區百旺路17號遷至宜州區中山大道6號。
三十九、國務院關于同意江西省調整撫州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6]191號)
同意撤銷東鄉縣,設立撫州市東鄉區,以原東鄉縣的行政區域為東鄉區的行政區域,東鄉區人民政府駐孝崗鎮子山路188號。